1998-02-12(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職棒進入兩個聯盟後引發的球員「終身條款」爭議,二審判決昨天出爐。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中華職棒聯盟三商虎隊的上訴,仍認為三商虎與已跳槽台灣大聯盟的球員康明杉所定僱傭契約以「永續期間」為期,不當限制球員的自由,該約定應屬無效。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原本在三商虎隊打球的康明杉,前年跳槽台灣大聯盟後,雖以存證信函通知三商虎隊終止契約,但三商虎認為該通知不生終止效力,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仍有契約關係存在,並請求判康明杉不得參加三商虎隊以外之人或團體所舉辦的棒球賽。由於此案關係職棒選手所簽「終身條款」是否有效,甚受職棒界重視。一審時,法官認為我國職棒於七十八年開始發展,當時仍屬草創階段,各項制度、慣例尚未形成,市楊的遠景也難預期,日本、美國職棒界所謂球齡十年或十二年以上才許成為「自由球員」的制度,並非締約當時所可預期。法官根據兩造所訂契約內容,認為「五年時間」為維持契約關係存在最短期間,超過五年,雙方即可任意終止契約,因此判決三商虎隊敗訴。雖然三商虎仍可上訴,但一、二審均維持此項見解,康明杉暫可安心在台灣大聯盟打球,不受原有契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