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2-28(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中華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央標準局核准的商標,被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抄襲」美國大聯盟商標,有使公眾誤認之虞,向中央標準局提出異議;標準局重新審查後,撤銷中華職棒公司的商標,中華職棒雖表不服,但行政訴訟已經敗訴確定。此案確定後,依照中央標準局的決定,中華職棒公司不得再將已被撤銷的商標,用於運動服、夾克等商品。而依商標法規定,經過異議確定後的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這件中美職棒商標之爭,據中華職棒公司訴稱,該公司為了自創商標,花費新台幣廿三萬元,委託專業設計公司,歷經一年半,而於八十三年四月廿一日定稿;該商標重點在表現中華民國的色彩(國旗三顏色,即紅、藍、白)、將棒球作圖形化,讓消費者一目瞭然。中華職棒公司強調該商標完全自創,並未抄襲;但美商美國棒球聯盟公司認為美國大聯盟商標在我國早已獲准註冊,而棒球是我國最為重視的運動比賽,該商標所表彰的商品品質應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中華職棒公司以外觀及構圖「意匠」相近似的圖形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運動服、夾克等商品,有使一般購買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中央標準局原已核准中華職棒公司的商標,但經美國棒球聯盟公司提出異議,標準局重行審查時,決定將中華職棒公司商標的審定撤銷。標準局認為,中華職棒商標圖案,主要為一橢圓形內含一側臉向右、手握球棒作預備揮棒的球員半身像,與美國大聯盟商標相較,僅外圍橢圓形與長方形之不同,以及球員側身方向及球員前方有無棒球之分,給人的整體印象「極相彷彿」,應屬近似商標。中華職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日前遭行政法院駁回,中華職棒敗訴確定。行政法院認為,兩種圖案固可見其差異,但構圖意匠相彷彿,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商標;又中華職棒公司與美國棒球聯盟公司同為職棒運動的經營者,中華職棒公司將該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汗衫等商品,難謂無基於不公平競爭的目的,襲用他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