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12-23(台南訊)
在世界棒賽中獲「最佳後援投手獎」的中華棒球隊投手蔡樹王,因為過去受僱為可口棒球隊,以後被挖角投效合庫棒球隊,違背受僱契約條件,發生訴訟。經台南地院民庭宣判,蔡樹王及他的連帶保證人陳金宗、林阿敏,應共同賠償可口企業公司九萬一千餘元。由於蔡樹王尚在外國未歸,還不知道打官司敗訴,法院裁定原告可口企業公司以二萬五千元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陳金宗、林阿敏,表示不服判決,也願提供擔保金請免為執行,並將上訴台南商分院請求重新判決。據有關人員透露,今年成人棒球選拔賽,蔡樹王投效合庫隊後,把可口隊打敗,引起可口企業公司董事長吳修齊不滿,乃控告蔡樹王違背契約條件,請求賠償損失。判決書指出,被告蔡樹王於六十三年六月間,以被告陳金宗及林阿敏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可口企業公司訂契約書,約定由原告任用蔡樹王為編制內職員,參預可口公司之球隊活動,並至少應服務七年以上,非經原告之同意不得辭職投效其他球隊,倘有違背契約時,應與連帶保證人退還以前所領之薪津、食宿、服裝及其他一切費用,並應賠償最後一個月所領薪津總額十倍之損失。蔡樹王自軍中退伍後,竟違背契約於今年十月二日進入合作金庫,投效合庫棒球隊。蔡樹王在可口企業公司所支領款,補助款部份,六十二年八月至九月止兩千元,十月份二千九百五十元,十一月至六十三年二月止四千元,六十三年四月至六月止三千元,共一萬三千二百十元。另六十三年十月入伍前,所領薪津二萬三千三百五十五元五角,最後一個月薪津五千五百廿一元二角,依十倍計算為五萬五千二百十二元,經法院判決應賠償九萬一千七百七十二元二角。被告蔡樹王等共同委託律師辯護,指他們與原告合約有違背民法之規定,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另指可口企業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受損害為限,發給被告之獎學金一萬三千二百十元(可口企業公司指是補助費),該款既屬獎學金,自屬贈與性質,應不得請求返還,至於發給之薪津,屬勞力之對價,依僱傭關係而言,被告既為原告服勞務,對原告自無損害可言,另原告請求相當十倍薪津之違約金,與訴訟標的「損害賠償」無關係。但法院裁定被告所辯無理由,不予採納,判決被告應履行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