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 新約過關:「終身僱用制」、「不可自由轉隊」等不合理規定 掃人歷史灰燼(聯合報)

1997-12-03(記者張甄薇/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職棒聯盟調整的「職業棒球協議書」及「選手契約書」,將以往合約中「終身僱用制」、「不可自由轉換球隊」等有違公平法的不合理規定去除,並要求中華職棒聯盟在函文到達後,應提供所屬球員換約或修改合約。公平會曾在該會第二九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中華職棒聯盟所屬球隊參酌美、日等國作法,就職棒協議書及選手契約書規定不合理部分自行調整,不僅要求在中華職業棒球協約第七條規定「與特定選手之間終止選手契約關係時,其他球隊不得僱用該球員」刪除,原選手契約第三條「契約不定期限」,對球員「終身僱用」的限制條款也一併廢除。據瞭解,該案起源於前中華職棒聯盟部分球員轉進那魯灣職棒公司時,球員們在離職前因契約及協議定下的不合理規定引發糾紛,球員為此一狀告上公平會。承辦該案的公平會官員昨天表示,新約與舊約之間差別最大者在於前者已剔除終身僱用,選手與所屬球隊有簽定若干年期約的權限,該契約雖屬私契約,修改須經雙方同意,此外,新約也提供球員可自由轉隊的便利性,但相對地,新約去除對球員終身僱用的保障,球員必須自行抉擇。公平會經討論後,已審查通過由中華職棒聯盟所調整契約內容,為確保公平競爭,並發函請其在文到後十日內,周知所屬全部職棒選手,提供換約或修改合約的機會,由球員依自行意願決定是否適用修正後的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