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1-16(本報記者林以君)
中華職棒時報鷹隊主動要求停權一年,這是否形同一種「示範」,爾後只要有球團球員被判刑、禁賽,上訴中,該球團就須比照辦理,自行停權?鷹隊火速投出這個變化球,求仁得仁,但很可能還會砸在別隊身上,讓「停權」的效應擴大範圍。因為就在以鷹隊球員為大宗的首次職棒球員涉賭被判刑的同時,司法單位也公佈了以味全龍、興農牛、兄弟象(含現役、解約)球員為主的次一波將受調查、移送偵辦球員名單,現在算起來牛隊八人、龍隊六人均為現役球員,像隊一人,跳槽至台灣大聯盟的三人。鷹隊會主動停權一年,與勉強撐完職棒八年,借將實力不一、得靠洋將打天下,導致球賽精采度不佳有關,而且首波球員被判刑的「命中率」奇高,只要被司法單位點名調查的,最低刑期八個月,依此,接著被點名的球員無罪的可能性不是沒有,只是不高。若有罪,依聯盟規定,就是禁賽或永不錄用,若不幸某一隊也少了大半現役球員,剩下的、新進的、借來的球員,是否能支應一年多達百餘場賽程?又要去那裡借將?本土球員不夠,靠洋將打江山,又如何向球迷交代?最後不倣傚鷹隊停權,說得過去嗎?自前鷹隊球員郭建成今年初被收押起算,職棒涉賭案就是一個愈滾愈大的雪球,或許有人認為被點名涉賭的「就這麼多了」,但司法單位也這麼想嗎?若不,那停權的範圍勢必擴及其餘球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