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限僱傭契約 被判無效:黃平洋等跳槽案 純青控告判敗訴(聯合報)

1997-09-20(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純青職棒公司(即中華職棒聯盟味全龍隊)控告黃平洋等四名球員跳槽台灣大聯盟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宣判,承審法官認為純青公司與四名球員所簽為「不定期限的僱傭契約」,而且不能依勞務的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依民法規定球員可隨時終止契約,契約中卻以條文排除球員此項權利,顯然違反公共秩序,自屬無效。法院因此認定黃平洋等人在去年十一月間片面終止契約合法有效,判決純青公司敗訴。中華職棒聯盟各隊與球員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興訟案例雖非首見,今年六月間台北地院即判決控告康明杉的三商虎隊敗訴,當時法院所採的主要理由是「五年為契約關係存在最短期間,超過五年雙方即可任意終止契約」;但昨天的判決中,法院直接認定契約中有關「球員不得片面終止契約」部分無效,連五年的「最短期間」都不必,預料將對各球團產生重大衝擊。昨天的判決指出,純青公司與黃平洋、郭建霖、孫昭立、李安熙四人簽訂的職棒選手契約,屬於不定期限的僱傭契約,而職棒運動依其特色、勞務的性質或目的不具可確定性及可預期性,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二項,黃平洋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