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權威的建立:(聯合報)

1976-06-26(張哲郎)

去年在聯合報的海外版看到了籃球國手吳建國毆打裁判的事件,不久前又看到了南部少棒比賽中裁判挨揍的事。由於遠居海外,不便對這兩件事做任何批評。但是在此可以順便向大家介紹,美國如何建立裁判的權威及如何改進裁判的素質。每年在美國有成千成萬的職業球類比賽,光職業籃球就有二千一百三十二場比賽,職業棒球則多達三千八百八十八場,這些數字還不包括練習賽及冠亞軍的循環賽在內。雖然如此,去年就沒有看到觀眾毆打裁判,更沒有看到球員毆打裁判的事。這並不是說美國人較有修養,也不是說美國的球員較有風度。最主要的原因是:(一)美國的各項職業球類聯盟付給裁判至上的權威。任何球員及教練對於裁判的判決,必須絕對服從。球員如對裁判口出惡言,馬上被驅逐出場。甚至被罰款。如動手打裁判則可能被罰半年、一年或終身的球監。觀眾毆打裁判,自然有法律制裁。萬「打傷裁判,常常要花幾千元,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賠償,所以沒有多少人敢以身試法。(二)裁判的素質很高。想當「位美國職業球類的裁判,必須通過一段時間的講習,幾年或幾百場以上的實地經驗,成績好的才有資格當職業裁判。此外球類聯盟對於裁判健康的要求也很重視。眼睛不好別想當裁判,年紀超過五十五歲就被強迫退休。每年表現太差的裁判,常常被解聘。(三)裁判的待遇好。年資較高的棒球裁判年薪有數萬元的收入。也許有人說國內的籃球裁判,幾乎是義務性質,裁判一場的收入尚不足以付計程車費,那能要求他們裁判得好呢?在美國並非每一項球類的裁判都有很好的待遇,美國職業網球比賽的裁判大半是義務性質,有時每天祇拿二元美金象徵性的報酬而已,國內應設立一個體育紀念館,把對於國家有貢獻的運動員的一生事蹟,陳列出來。供人參觀瞻仰。同時傑出的裁判也應有資格被選入紀念館中。此外資深的裁判應有權利選擇國家代表隊的球員。另外每年既選出傑出的運動員來褒揚,為何不也表揚一、二位傑出的裁判呢?國家不能給予金錢上的報酬,至少在精神上也應能給予一點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