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隊不得不當限制球員轉隊:公平會裁定棒球協約不違法 但有違公平競爭 要求六職棒公司限期改善(聯合報)

1997-06-05(記者張甄薇/台北報導)

中華職棒聯盟旗下的六家職棒公司去年七月遭十名離職球員檢舉,以協議限制彼此事業活動,並以終身契約不當限制球員轉隊自由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作出裁決,判定純青等六家公司簽訂棒球協約不違反公平法,但有違「公平競爭精神」,要求六家公司限期提出合理制度,函報該會,並不得再以終身契約不當限制球員轉隊。去年七月間,林光宏、陳信義、陳正中等十位自中華職棒聯盟離職的職棒球員,聯合向公平會檢舉純青等六家職棒公司以不合理的棒球協約限制球員,違反公平法中所規範的限制競爭、聯合行為,今年二月該案雖曾提交討論,卻因爭議甚大無法作出結論,公平會的說法是,鑒於本案對於職業運動影響甚大,將擇期再議。經公平會再蒐集美、日相關案例,並參酌其職棒運動制度,昨天再次提交委員會討論後,認為純青等六家職棒公司所簽訂的棒球協約第四條「依照附件格式條款與所屬球員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及第七條「球隊依照附件職業棒球選手契約第十四條約定終止與特定球員間選手關係時,其他球隊不得僱用該球員」等條款,確有違反公平競爭精神之虞,不過,不致違反公平法。公平會指出,職棒從草創至今已八年,該類條款早已非成立聯盟的必要因素;而中華職棒聯盟從一九八九年沿用此協約至今,將之視作行業慣行並不妥當,因此,公平會擬依行政指導方式,要求這六家職棒公司在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參酌美、日等職棒先進國家制度改進並向該會函報;至於球員與球隊間的契約關係,及球隊於終止與所屬球員契約關係時所附加的限制,則屬於民事糾紛,該會決議不予受理。而球隊與球員間所簽終身契約是否妥當部分,公平會認為,這部分大體上與各職棒公司間簽有協約有關,應予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