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惡意挖角 如何規範?:球員解套 絕不能造成亂流(聯合報)

1997-06-05(本報記者賈亦珍)

職棒球員終身約的緊箍咒終於在公平會的裁定下要被解除了,但要怎麼解除呢?很重要的一點是新的契約形態不但要避免成為另一形式的「終身約」,而且還要同時考慮球員與球團的權益,絕不能因為解套而造成另一波職棒亂流。誠如公平會裁定文中所說,「不定存續期間」的限制在職棒成立之初或有其存在必要,但時空轉換到今天,就有修正的必要了。問題是要怎麼修正?這就牽涉廣泛了。首先,替代「不定存續期間」的條文是什麼?絕對是有明確的契約期限。那麼要訂多少年呢?三年、五年或十年?對不同年資的球員是否應有不同的年資換算標準?例如,假定新約是十年期限,已打八年的球員是否只要簽兩年約?否則對這些老球員而言,豈不等於又簽了另一張終身約?而不願再待的球員又要怎麼處理?或許可訂出轉隊費規定,讓球團在釋出球員的同時可以獲得一些補償。此外,是否要訂「優先續約權」?舊約初簽時有簽約金,計算年限是五年,已滿五年年資的球員再簽新約時,是否要再給簽約金?未滿五年者是否可折算簽約金,例如已打兩年者重簽時再給的簽約金先扣除當初所領簽約金的五分之三?考慮完球員就要再考慮球團了。當這個緊箍咒解除後,球團要留住約滿球員就很難,不要說會面臨台灣大聯盟的挖角,連中華職棒聯盟內部各球團也會發生層出不窮的挖角爭端,這絕對不是職棒之福。既然如此,一個合理公平的遊戲規則就必須在簽約前訂出,中華職棒聯盟各隊間如何訂出具約束力的規則,中華職棒聯盟與台灣大聯盟間如何取得雙方都會信守的不惡意挖角協議,都是很重要的。中華職棒聯盟內部各隊間的約束規則,必須由他們自己解決,但兩聯盟目前水火不容,卻必須由公正、超然且有力的單位來出面召集雙方協調,教育部體育司或許也應考慮扮演這個角色。中華職棒聯盟各球團也應體認到時代不同了,要留住球員的人最重要的是要先留住球員的心,與其抱怨現在很多球員向「錢」看,不如先檢討自己為何會使球員「無情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