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2-06(記者賈亦珍/台北報導)
中華職棒聯盟規章今年大幅修改,其中罷賽球團除了要負擔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含對手球隊應得的門票抽成)外,還要處一百萬元罰金,總教練也要禁賽十場。今年規章對罷賽規定特別嚴,處罰也特別重,球團未於開賽前一小時抵達球場,罰金十萬元,若開賽前未抵達視同罷賽;球團隊職員在比賽時的抗議行為,使比賽中斷超過五分鐘時,罰金十萬元,若使比賽無法進行,也視同罷賽。由於發生職棒放水賭博案,今年規章明文規定涉及與球賽有關的賭博行為者,處以永不錄用處分。今年球團隊職員對裁判也必須尊重一些,規章第廿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球團隊職員對裁判、記錄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有言語侮辱行為,處罰金一至兩萬元,並禁賽一至兩場,如有粗暴行為,處三至五萬元罰金,併疊賽三至五場,若有毆打行為,處罰金十萬元,禁賽十場,情節嚴重者終生疊賽;由於規定只有總教練能提出抗議,規章中也規定總教練以外的球團人員向裁判提出抗議者,視為妨礙裁判執行職務,將處罰金一萬元。球員休息室在比賽進行時閒雜人等不得進入,規章中規定,除教練、球員、管理、翻譯、隊醫及練習生等,其他人不得進入,違反者處球團罰金十萬元。今年因雨延賽的決定權也修改,若是賽前一小時以上則由聯盟裁判組負責人決定,一小時內及比賽進行中時由主審決定延賽地點也不一定在原地舉行。今年年度個人獎中,最佳進步獎獎金由五萬元提高為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