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2-02(陳俊斌/藝術經紀(台北市))
記得曾在報上看過,我國職棒某日本籍教練在回答記者詢問時指出,台灣的選手「職業精神」不夠。當時有很多人不以為然,尤其在統一獅遠征日本,戰勝日、韓職棒隊後,不少人認為日本教練是因酸葡萄心理才說出這番話。現在已有數名職棒球負坦承在比賽中放水,且收取賄款。回頭重新省思日本籍教練的評語,似乎所言不虛。球員有了「球技」是否就同樣有了「職業精神」?球技如果是個人技術的展現,那麼「職業精神」又是什麼呢?日本教練沒說,學校課本沒提,但個人卻有一些淺見。所謂職業精神應包含有以下幾個要素:個人優異的技術表規、敬業的認知、熱心參與公益活動的心、青少年行為舉止的楷模。當然,球團也應提供令人滿意的薪津報酬,如此才能使選手免於利誘,維繫職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