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百餘場地,年年入不敷出:部份體育場所,考慮委託民營(聯合報)

1997-01-24(記者賴淑姬/霧峰報導)

全省一百多處公有體育場所由於經營不善,每年都入不敷出,為減輕政府負擔,台灣省教育廳已決定全面檢討後,選擇合適的體育場所委託民間經營。教育廳指出,目前全省有一百一十多處包括游泳池、籃球場、棒球場、田徑場、體育館等各式體育場所,其中僅彰化縣立體育場歲入達到歲出的四成五,並且每年均能提撥百分之五事業結餘作為員工績效獎金,其餘各縣市體育場歲入均在百分之卅以下,甚至有不到歲出百分之十的。政府雖每年花費龐大經費供體育場各項開支之用,但其服務品質並未隨之提高,主要是公立體育場受限於員額設置基準,每場最多只能配置五人,人事、會計及總務制度都很僵硬,盈利再多,仍需全部繳庫,加上大部分體育活動都是利用星期假日舉行,體育場員工必須犧牲假期協辦,久而久之難免產生倦怠感。由於體育場之業務屬服務性質,需要較多人力,但在現行法令及政府人事減肥政策下均不能擴編,經研究後認為委託民間共同經營或可克服這個難題。教育廳指出,以往各體育場的經營方式,除傳統的游泳池、網球場、羽球場收費外,其餘場地很少收費,民眾也習以為常,近年來由於職棒及職籃運動興起,民眾已較能接受「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此時將體育場委託民間經營,對經營者較具吸引力。教育廳決定以體育場已設立滿六年以上者,或非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之體育場,優先試辦委託民間經營方式,再視成效決定是否擴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