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輝契約案 昨二度開庭:(聯合報)

1996-12-24(記者李國彥/台北報導)

兄弟象職棒隊起訴撤銷那魯灣職棒公司與王光輝契約案,昨天上午十時卅分再度開庭,雙方律師言詞攻防一個多小時,未獲結論,第三次開庭時間是下月八日上午十時卅分。那魯灣委託律師牛湄湄表示,像隊企圖履行債權保全,但所主張的債權主、客體條件,均不符合債務的財產精神,況且王光輝和那魯灣間簽約,屬於當事人的自由行為,像隊是第三者,無權請求。她並表示,那魯灣給王光輝三百九十萬元簽約金、月薪卅六萬元,和白昆弘、張耀騰轉隊費行情相比,並無所謂重金利誘的行為。王光輝委託律師莊國明說:「王光輝和那魯灣簽約,是受騙。」因為那魯灣並未善盡告知的義務,他舉出那魯灣未事先告知未來發展評估、球員成長環境、將來保障、是否擁有足以競爭的其他球員、未說明雙約的影響、是否有足夠的發展實力等疑問。像隊委託律師黃虹霞否認中華職棒的球員契約違反公序良俗,她表示,那魯灣成立的真正原因只是因為邱復生未能順利標得職棒八年至十年電視轉播權,所以才會以「砸錢」重金利誘進行惡性挖角。黃虹霞說,既然那魯灣律師承認王光輝和象隊間的契約存在,那就請尊重這分契約;牛湄湄則認為,王光輝也應信守對那魯灣的簽約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