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輝案開庭 兩聯盟初交鋒:兄弟球團要求撤銷王與那魯灣契約 並確認與象隊契約有效(聯合報)

1996-12-10(記者陳嘉寧/台北報導)

中華職棒聯盟的兄弟職棒隊與那魯灣職棒公司爭取球員王光輝的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上午首度開庭,雙方當事人均未出庭,委託律師代理到庭陳述。兄弟隊委任律師黃虹霞說,那魯灣公司與王光輝簽的契約應撤銷;那魯灣公司委任的牛湄湄律師則認為,兄弟隊無權行使契約解除權;王光輝個人委任的律師莊國明則陳述王光輝先後與兩個職棒聯盟簽約的心路歷程。黃虹霞律師說,依據兄弟隊與王光輝簽訂的契約,如果要中止契約,應依中華職棒聯罩球員契約十三、十四條條文行使,第三審無權中止雙方的契約,那魯灣公司明知有這條規定,仍以巨額現金引誘球員簽約,這種惡意挖角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另外,王光輝曾公開發表聲明,表示願意留在兄弟隊繼續打球,並參加兄弟隊的冬季訓練,請法院一併確認王光輝與兄弟隊的契約仍有效。牛湄湄律師則辯解,兄弟隊的訴訟聲明不明確,裁判費計算也有疑義。另外兄弟隊並沒有說明挖角違反公平交易法那一條,也未舉證那魯灣公司與王光輝簽約有任何侵權行為,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王光輝委任的莊國明律師說,民國七十九年中華職棒聯盟成立以前,王光輝即加入兄弟棒球隊,七年來一直擔任內野守備及三或四棒打擊重任。那魯灣公司挖角時,開出可以預借巨額簽約金的條件,王光輝簽約時曾言明,只要與兄弟隊的契約不終止,就不能替其他球隊打球,那魯灣公司表示舊約交律師團處理,保證王光輝可以在台灣大聯盟打球。莊國明說,王光輝當時在欠缺考慮的情形下與那魯灣公司簽約,事後詢問如果不能去台灣職棒聯盟打球,已借支的簽約金如何處理?那魯灣公司聲明把借支款返還即可。結果那魯灣公司至法院發動假處分的時機,是王光輝決定留在兄弟隊之後,使王光輝有上當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