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不住球員心 省不得球員薪:(聯合報)

1996-11-29(記者李國彥/台北報導)

跳槽的職棒球星有意與原球團終止合約,並主動叫球團不用再對其撥付薪水了,原球團可不可以就此停止支付?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張世柱表示,球團若想保住球員,當然必須繼續付薪,至少也須擁有願意支付的存證信函,否則未來將被法院視為「默示的合意終止」,被裁定合約關係已經有效終止。張世柱表示,中華職棒球團既然認為球員要求解約的行為,是「片面」終止僱傭關係,主張不合法。雖然球員在寄給球團的終止合約存證信函中有「請球團毋庸再為撥付薪資」的聲明。張世柱表示,球團如果真的誤以為可以不必再付錢了,從法律的觀點上看,將被視為「默示的同意」,說白話一點,就是默認了球員的行為。張世柱表示,球團正在為將來的官司備戰,企盼最後的結果是找回球員,要求他們繼續「依約履行」或「損害賠償」,就必須持續「球員主張不合法」的堅持,繼續履約按月付給球員薪水。如果球員退回所收到的薪水,或更換銀行帳戶拒收,張世柱表示,一方應付的錢,如果對方無故「拒絕受領」,球團可以將錢存入法院的提存所,並申請「清償提存」,或對球員寄出「請來領薪」的存證信函,兩種作法都被法院視為「已清償(願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