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魯灣無聲請假處分要件:(聯合報)

1996-11-28(記者李國彥/台北報導)

那魯灣職棒公司對九位中華職棒跳槽球員聲請「假處分」遭法院駁回,不覺得是挫敗,並且慶幸可能是法院認可舊約已經有效終止。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張世柱昨天表示,高興似嫌過早,他表示,因為以法律的觀點看,那魯灣毫無聲請假處分的要件。張世柱表示,雖然跳槽球員有與老東家解約的意思,卻不能立刻有效,必須等立約雙方均同意(簽約兩造合意行為)後,才會產生解約效力。張世柱表示,目前實際情況是,球員原屬球團認為這是球員個人的片面解約行為,雙方仍處於各說各話階段,既然「解約」仍有爭議,那魯灣貿然認為解約已獲成立,稍嫌樂觀。法院之所以駁回那魯灣對球員聲請「假處分」案,張世柱認為,因為這批球員既然與那魯灣簽約,當然有意在台灣職棒大聯盟的比賽出場打球,那魯灣再對球員聲請假處分並不具有任何意義;至於想一併限制球員不得參與中華職棒聯盟比賽,張世柱表示,和那魯灣簽約的是球員,並非中華職棒聯盟,那魯灣無權干涉「第三人」,所以他認為那魯灣毫無符合聲請假處分的要件。張世柱表示,從法律觀點看中華職棒聯盟的球員合約條文,並不覺得是一味保護資方的不平等條款,其中第十三、十四條明列球團及球員雙方均有權在某些條件下終止契約,就已同時顧及雙方利益,但目前球員有意解約的理由並不符合其中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