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打能投 就是不能上場:(聯合報)

1996-11-27(本報記者 林以君)

七月送案後近半年,陳正中、林光宏無法隨時光流逝阻止體能衰減,當初在類似「二選一」情形下簽名離隊,卻不能再打球,對僱用他們的台灣大聯盟而言,他們能不能在公平會協助下翻身,與現在正熱的法鬥雖無直接關係,仍有間接為球員合約解套的功用。林光宏、陳正中仍對當初兩球團的作法感覺憤怒,但在今年初那個「這邊走一個,那邊簽一個,這邊走兩個,那邊簽一雙」的期間裡,龍、虎兩隊在各球團共識的壓力下,絕不能讓球員隨意離隊,更不能讓台灣大聯盟簽下中華職棒聯盟釋出的球員。林光宏、陳正中的狀況與最近郭源治被統一獅隊簽走一樣,只要是球員,還能上場的,就是不能落到對手台灣大聯盟手裡。龍、虎兩隊都以承諾書的方式,讓兩名球員在五年內不擔任球員條件下簽字取得離隊同意書,這是申訴的主因,因龍、虎兩隊若共同限定「商品」的交易對象,將有違公平法「聯合行為」之嫌;而此處之「商品」,就是陳正中、林光宏兩人。不利的是,前兄弟象洋投尼洛職棒四年轉隊至統一獅時鬧到公平會,當時有一項結案的主因是公平會認定「球員非商品」,尼洛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自己去向、簽約或不簽約,外人不得干涉,球員涉及違規情事,也應照聯盟規定處理。事過境遷,台灣大聯盟得到自公平會最新的論點是「球員是有人格的商品」,委員仍覺得球員有自由意志(人格),但這不能否定球員被買賣、交易的事實,既然有買賣、交易,就適用公平法,龍、虎兩隊出的「二選一」選擇題,也就有適法上的危機。這道簽承諾書的符咒如果解開,將使得中華職棒聯盟合約上「不定存續期間」的字眼顯得格格不入,公平會或許會連帶說明合約條文與球員離隊的因果關係,造成間接否定合約的現象,這條支流即可與台灣大聯盟在合約上「法鬥」的主線合而為一。但先決條件是公平會受理並認為案子適用公平法,也合乎投票表決的條件;陳正中、林光宏兩人表示,希望能在他們還能打、還能投的時候看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