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1-25(資料整理/林以君)
職業棒球選手契約立契約書人統一獅職棒隊(以下簡稱甲方),為中華民國職業棒球球隊,郭源治(以下簡稱乙方),為具有職業棒球特殊技能之球員,雙方為乙方加入甲方球隊為球員,成立契約,同意左列條第一條省略。二、甲方應給付乙方酬,其計算及給付方式如左:(一)簽約金新台幣元。(二)乙方之薪資採月薪制,每月新台幣元,自年月日起給付。(三)自第二年起之薪資由甲方斟酌乙方一年之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訂定之增減薪幅度內調整之。三、本契約不定存續期問,除依本契約第十三、十四條約定終止契約外,任何一方當事入均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第四至第十二條省略十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一)遲延給付乙方報酬達十四日以上者。(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間未安排乙方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十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予以減薪、停止乙方出賽或提前終止本契約:(一)違背本契約之規定;(二)有不適任球員之情事;(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第十五條省略。十六、甲方依第十四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至甲方通知終止本契約之日止,未滿五年者,乙方應接未滿五年部分之日數與五年之總日數之此例退還簽約金與甲方。第十七至十九條省略。本契約壹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另一份交由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備查。附註:郭源治合約,第三條可望「去除」,連帶第二、十三、十四、十六條將作修改。資料來源:中華職棒聯盟規章資料整理/林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