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01-25(本報訊)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定二月一日起,實施我國成人棒球隊及球員管理辦法。這個新辦法為:一、我國成人棒球隊組隊完成後應即向全國棒協會申請隊籍登記。球隊以隊職員十三至廿五人為限。二、每一球員除為就讀學校之當然球員外,僅能隸屬一球隊。三、該會登記有案之球隊隊員發生隊籍之脫離、遷移等變更時,自變更登記之日或提出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參加該會主辦或協辦之比賽,或出國比賽。但其原屬球隊對其移屬他隊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四、球員均有接受該會徵召為國家代表隊隊員之義務,不得無故拒絕。五、球員發生不法違規情事,除由裁判依規則處理外,另有處分辦法,即:(1)毆打裁判或球員互毆者,予停賽二年以下之處分。(2)辱罵裁判、口出粗言或有粗暴行為者,予停賽一年以下處分。(3)球員在國外有失信譽或行為不檢者,予以警告、停止比賽或限製出國之處分。六、對球隊之變更發生糾紛不能解決時,當事人得提經該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決定。七、現已成立之球隊,應於此著法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隊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