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11-09(本報訊)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為使棒球運動能普遍發展,並加強球員團隊之訓練,特訂定中華民國成人棒球隊及隊員管理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其要點為:(一)中華民國成人棒球隊(以下簡稱球隊),組隊完成時應即向棒協申請隊籍登記。球隊以代表人及球員十三人至廿五人組成之。(二)隊籍登記之申請應由球隊之代表人提出。(三)每一球員除為就讀學校之當然球員外僅能隸屬一球隊。(四)球隊辦理隊籍登記後其隊員及代表人有變更時,應提出申請。(五)棒協登記之球隊,隊員發生隊籍之脫離,遷移等變更時,自變更登記之日或提出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參加棒協主辦或協辦之比賽或出國比賽,但其原屬球隊對其移屬他隊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六)對隊籍之變更發生糾紛不能解決時,當事人得提經棒協常務理事會協調。(七)球員發生不法違規等情事,除由裁判依規則處理外,棒協得按情節輕重議處之。(1)毆打裁判或球員互打者,除負刑事責任外,得予停賽二年以下處分。(2)辱罵裁判,口出粗言或有粗暴行為者得予停賽一年以下處分。(3)球員在國外有失信譽或行為不檢者,得予警告,停止比賽,或限製出國等處分。(八)球員均有接受棒協徵召為國家代表隊隊員之義務,不得無故拒絕。(九)棒協對成績優良為國爭光的球隊及球員,得報請上級機關獎勵及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