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球員」體總釋疑:(聯合報)

1996-02-25(記者李國彥/台北報導)

全國棒協祕書長林將昨天針對「廿三歲以下球員不得挖角草約」中的「自由球員」條文,向全國體總提出質疑。林將擔心一旦簽約後,甲組成棒的生存空間將更加侷促;體總副祕書長魏香明表示,「自由球員」的定義是尊重球員的「擇隊自由意志」,並非僅對加盟職棒而言,但他同意將條文作更詳細的規範。林將昨天針對「不挖角草約」中的第四點「所有年滿廿三歲,且未入選中華隊的球員,在未進入職棒前,皆為自由球員」條文提出質疑。林將表示,與職棒簽訂「不挖角合約」的目的不只是為了組成中華隊,條文若如此規定,將使目前經營已經相常困難的台電、合庫等甲組成棒隊,更為雪上加霜。魏香明向林將解釋,「自由球員」的規定是針對球員而言,棒協應尊重未入選國家代表隊且已年滿廿三歲以上球員「自由工作權」,由選手自行評估選擇打職棒,或是繼續待在業餘發展。魏香明表示,棒協與甲組球隊無需擔心,因為球隊也有選擇權,實力平庸的選手,就算很想打棒球,仍會遭球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