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延長賽 球員算加班:(聯合報)

1996-02-07(本報記者林以君)

職棒七年,不打延長賽,更不可以因兩延賽!為什麼?因為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職棒球員合約如果應由勞動基準法規範,延長賽就打不成了,因雨延賽導致賽程密集,更是於法不容,球團除了一天到晚得發給球員加班費外,還有違法之虞。公平會上周表示,經過深入瞭解國內職棒環境後,職棒球員與球團所簽的合約,是僱傭關係,應由勞動基準法規範,非公平法所解釋的範圍。那麼,國內職棒的環境如何呢?依職棒六隊的作息時間,季賽時一周休假一天,比賽日當天下午一點集合,開賽前會議,晚間六時卅五分開賽的場次,下午四時卅分以前就要到場練習,九局的比賽,大約晚間十時結束,一天的「上班時間」,大約在九小時左右,一週六天,「鐵定」超過四十八小時,按現行勞基法規定,僱主要付給球員「加班費」。勞基法也規定,因特殊原因,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延長的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總工作時數則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職棒打了六年,延長賽經常可見,動不動就是近深夜十一點才結束,只要兩隊纏鬥得太屬周,不但加班費可觀,僱主還得在事後通知工會,球員卯起來,搞不好時間到了就收拾行李,不打了,也更不能像去年味全龍、三商虎一樣,一日兩戰,早上八時出門,晚上十時收工。此外,勞工退休金是否等於球員的簽約金?一般勞工是退休年限到了,才支領退休金,但球團老闆表示,球員領了簽約金,等於先拿了退休金,為什麼退休時,球團還要付「退休金」,說不過去嘛!這些問題很荒謬,但若由勞基法規範球員合約問題,理應由主管機關按勞基法第卅三條規定,會同職棒球員工會,對職棒球員工作時間等相關問題作適度調整,以免球員「按時打卡上下班」,留下整場滿頭霧水的球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