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2-04(記者王韻齡/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平會昨天表示,球員與所屬球團之間簽訂的合約,認定上屬於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範,並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而各聯盟之間的競爭行為是否應納入公平法規範,則須進一步討論研究。因此,廣受體育界關切的職棒球團與球員間簽約行為,公平會將不介入干涉。公平會委員表示,在實際瞭解台灣的職棒生熊與結構後,多數委員主張,球員與球團間的僱傭關係較適合以勞基法規範,一旦球員與球團間發生爭議,仍應尋求勞基法解決。本報記者林以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發出一項對中華職棒聯盟「利多」的好消息,公平會委員初步研判,球員與球團簽訂合約應以勞動基準法規範,不適用公平交易法;公平會委員發出這項訊息,代表除了熱鬧的球賽外,球員風光的背後隱藏了不少問題,而且慢慢有人願意關心。公平會委員這項訊息事實上並無新意,依職棒四年兄弟象隊洋將尼洛轉隊統一獅所創下的前例來看,「球員非商品」的觀念早已為委員接受,法界人士也早有人認為「契約」問題,本來就非公平法所規範的範圍,應由民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約束僱傭關係。其實,真正的問題並非合約本身,而是勞雇雙方簽約過程,及六球團限制球員轉隊權利與終身合約的合理、合法性,這部分仍有待公平會及法界就職棒生熊作更深入瞭解,提出解釋。至少中華職棒聯盟已有不少球員後悔自己簽下「終身約」,而且也存在數起球員因「不適任」而發生解約的不愉快事件,對中華職棒聯盟各球團來說,想與沒有「生產力」的選手解約,除了請球員自動退休外,卻沒有更明確的理由,也不見得公平。公平會帶來另一項訊息值得注意;籌組中的「台灣大聯盟」在職棒市場上是否與中華職棒聯盟間有公平法可以規範的「競爭」關係?還得研究。這對兩聯盟最近的關係,解讀出新訊息,未來如果兩聯盟真的在市場上共存,任何一邊的動作都得更注意「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