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1-31(記者林以君/台北報導)
「台灣大聯盟」昨天整理公佈新舊聯盟球員合約的差異,其中「台灣大聯盟」契約明訂存續期間,是與中華職棒聯盟最大不同處,新聯盟也設立舊聯盟所沒有的「眷屬補助金」及「球貝退休基金」。「台灣大聯盟」昨天公佈與旗下球員簽的所使用契的的部分內容,這些公佈的內容都是與中華職棒聯盟所用契約的差異比較,「台灣大聯盟」想藉契約內容的不同,凸顯新舊聯盟在運作上的不同。中華職棒聯盟球員契的引起最大爭議的部分是所謂「不定存續期間」,球員與球團簽約後,任何一方在一般狀況下,均不得片面中止契約;中華職棒聯盟表示,「這分契約不但約束球員,也的束球團不得片面解約」。但合約第十六條卻訂出,球團若在契的簽訂日起五年內因球員有不適任等狀況,欲與球員解約,球員須按比例退還球團簽約金。「台灣大聯盟」則針對老聯盟契約的「不合理」進行改造,除明訂契約期限,契約期滿即享有「自由球員」資格,也可與第三人(其他球團)洽商簽訂職棒球員合約,但在原球團與第三人提出相同簽約金及薪資條件時,原球團有優先續的數年的權利,球員則須在一定時間內催告原球國行使優先續約權。「台灣大聯盟」球員契約其他與中華職棒聯盟有區別的部分還有:球員因訓練或比賽受傷,可申請補助,一定時間內無法恢復,球團得改派其他工作,球團也將提供球員眷屬補助金,並與球員共同提撥「球員退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