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1-25(記者林以君、李國彥/專題報導)
面對目前的「賣身契」,職棒球員有沒有翻身餘地?循艮法討論或向勞工單位訴願是一個可嘗試的途徑,但不保證有效,專家建議:最好的方法是組織工會與球團進行協商。以三商虎隊與鄭幸生、黃世明、游宗龍片面解約為例,解約通知除客套話外,沒有「舉證」三人不適任的事實,依契約條文推敲,虎隊片面解約並無效力,球員可以不予理會。法律專業指出,球團若要以「不適任」理由與球員解約,負有「舉證」責任,要明確說出不適任的理由。球員這樣置之不理,就是贏家嗎?不見得。球團可依契約,自訂約第二年起,調整球員薪水,球員賴著不走,球團可以每年減薪。球員早在簽字時,已經站在不利的位置,好比「打者剛走進打擊區,投手還沒投球,已經被判一好球」。勞委會服務中心表示,職棒球員這一行,不適用勞基法,只能循民法或其他勞工法規,補救目前契約缺失。此外,職捧球員與球團的僱傭關係如有疑義,球員還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單位詢問,例如,台北市球員可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詢問契約疑義,如果地方單位無法解釋,再轉行政院勞委會,職棒雖不屬勞基法範圍內的行業,依舊可以得到勞工單位的協助。職棒的中央主管單位是教育部,球員如果覺得契約不合理,也可以請教育部體育司協助。但這些途徑並不保證有效。棒球界人士指出,政府法令若無法解除現行契約的「不合理」,選手自組工會是維護權益唯一的路。工會法規定,同一區域滿卅人,「應」組職業工會,六支職棒隊球員都是登記在球團企業體之外的「職棒公司」,例如味全隊球員是屬於純青職棒公司,可以在職棒公司中組織球員工會,如果球員人數不滿卅人,還可以聯合同一區其他球隊球員合組工會。職棒仲裁委員林敏政覺得球員工會之路還很長,但他樂於見到勞資雙方有更好的「溝通管道」。不過,工會成立是要凝聚使球團無法忽視的力量,使球團願意與球員站在公平立場溝通、協商,卻絕不能當成「對抗」球團的工具。職棒六隊曾有過組工會的念頭,除象隊外,各隊都有「選手會」,五隊間也曾有過互動。但串連選手會的「龍頭」不明顯,誰都不願意在球團不同意的狀況下,大張旗鼓地登高一呼,串連球員一致行動;尤其高薪球員,不願與球團發生摩擦,不太願意出面,低薪球員串連,效果有限。工會是球員與球團溝通的機構,球團不應把工會視為洪水猛獸,球員也不能認為工會萬能,以為工會成立,就當作與球團抗爭的籌碼,但以工會團體的力量,應能解決類似球員契約的不合理,甚至另訂新約,雙方在公平起跑點重新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