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1-23(記者李國彥、林以君/專題報導)
職棒自由球員時代來臨了嗎?以目前的情勢發展看來,恐怕稱為「球團自由開除球員時代」來臨,較為貼切。職棒已滿五年,球員契約是否也因期滿,可以在續約時與東家談條件?由契約條文看來,恐怕這個手續不必了,因為在法律意義上,這紙契約是「賣身契」,不須續約。對於這個情況,各隊球員都相當關切,因為在這個緊箍咒下,職棒球員只能算是「職棒公務員」,而且還是沒有保障的公務員,球團可以隨時不要你,自己卻不能要求換球團。長久以來職棒球員一直認為自己當初簽的是五年約,期滿後還有與東家談條件或換東家的空間,但球員契約第三條明文規定:「本契約不定存續期間。」契約中唯一與五年有關的規定,是第十六條有關簽約金的規定,而且是球員被球團開除時,若未滿五年須退多少比率簽約金的規定。這紙契約甚至不是「終身約」,因為在有關中止契約的規定上,完全有利於資方,球員則毫無還手之力。第十三條規定:「若資方有遲付報酬十四日以上者,或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間未安排球員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者」,球員才可要求提前終止合約;而資方卻可以「不適任」、「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棒形象」的理由,片面中止契約,職棒五年來已有不少教練及球員吃了這個虧。換句話說,職棒球員有「終身」為這支球團效力的義務,球團則擁有「隨時」開除球員的權利。職棒選手合約有十九項條款,其中十六項是規定球員的應盡義務,當初設計合約完全是站在資方(球團)的立場,時報鷹隊領隊文念萱說:「顯然是。」職棒六隊,無論是四支老隊或兩支新軍,幾乎所有球員都是在對契約條文一知半解下,一窩蜂簽約的,一位球員表示,打職棒的薪水比打業餘多,當時那會想這麼多;另一位球員說:「我只懂打球,又不懂法律。」如今眼看五年屆滿,部分同期選手僅憑球團寄發的解約通知,就必須面臨轉任行政或立即失業的命運,事實上已引起職棒球員的恐慌。這個「不平等條約」還有必要存在嗎?大部分球員都希望球團能將其視為「五年約」,有些球團也認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三商虎隊副領隊林健雄表示,目前球員簽的是「終身約」或「五年約」,見仁見智,各球團有必要提出合理說法,解除球員及球迷疑慮,最好能在職棒聯盟常務理監事會議中決定具體方式,明年才好遵循。職棒球員也應認清這個事實,向球團力爭改約,否則一輩子將陷在這個框框裡,無法翻身。至於要「自由球員時代」真正來臨,也需要球員自己向球團爭取,美國職棒的規定是,球員在某一隊打滿六年就成為自由球員,可自由轉到他想到的球隊;日本則是有十年職棒年資就可為自由球員,這才是真正的自由球員。但兄弟象隊領隊洪瑞河曾說,美、日自由球員制度也帶來球員薪資不合理提高的問題,使球團經營成本大增,甚至到無法經營的情況,今年美國職棒因此發生球員罷工事件,並導致季賽腰斬的憾事,他不認為自由球員制度可以直接引用在我國職棒。或許球團與球員應坐下來好好談一下,訂定一套新的遊戲規則,一紙較公平且能兼顧資方與勞方權益的新契約,未來職棒發展才能有正軌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