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06-18(本報記者楊武勳)
雲風與飛獅之戰,四局後半,雲風二棒蔡建銘右外野安打,當他衝抵一壘並轉身奔向二壘時,摔了一交,再站起來已來不及跑往二壘,只得再退回一壘。但一壘裁判陳樹木以手勢告訴他,可佔上二壘。陳樹木認為飛獅的一壘手蔡福賜妨礙察建銘的跑壘,因此蔡建銘可保送進到二壘。這種妨礙跑者的行為發生時,壘上裁判有追究責任的義務,而不是等對方教練提出抗議,始表示其判決,因這種情況在棒球賽中不是屬於「告訴乃論」。根據世界少棒聯盟的少棒規則,對於妨礙跑者的規定條文為:「妨礙行為發生時,裁判員應作手勢,如果跑壘員進壘時,受到不帶球的守備員的阻礙,則裁判員應判「妨礙」,跑壘員保送一壘。」這次的裁判,可謂完全正確,也是一般裁判應有的職責,裁判的反應、素養等,直接可影響比賽的勝負,故非慎重不可。(本報記者楊武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