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06-24(何開宗)
全國少年棒球賽在台南、台中舉行後,我們要舉出幾個實例來討論裁判的技術與水準,期提高我國棒球裁判的素質。例一:台南比賽時,某隊打了一個飛過左外野二○○呎鐵圍牆三角旗全壘打標誌的球,左外野線審認定是飛過三角旗內的有效地區,雖然是全壘打,但球的落點在界外線外頭,裁判研商後判界外球。按規則:飛球穿越圍牆兩邊旗內,應屬全壘打,不管其後的落點何在,更何況全壘打圍牆以後的地區並沒有劃分界內與界外。這一個球是全壘打,但判成界外球又算是一個好球數,差距太大,但是教練又無法提出正當理由確定「全壘打」,也無法要求裁判解釋是根據那一個條文來如此判決。例二:巨人與金龍冠軍爭奪戰,巨人調換許金木為投手時,巨人教練命令許金木練跑一圈。這教練是內行的,讓許金木的體能穩定下來。但是裁判員憑什麼准許比賽中有讓許金木練跑的時間?按規則:投手連續投壞球,捕手為使投手作深呼吸,故意把球擲給沒有跑者的一壘手再轉給投手,這視為拖延比賽,裁判員應警告一次以後不准有這種行動,則許金木在球場內跑一圈是否應視同拖延比賽時間?少棒規則八.○三條:「投手於比賽開始前或調換投手時,准許與捕手以十球為限作練習投球,各局比賽開始前,准試投五球為限。此時比賽停止。」更何況許金木那裡有時間在球場內跑一圈。規則並沒有規定容許這種行為,為何裁判准許?例三:少棒規則七.○九條「打擊者於線內再度以球棒擊球(包含觸擊)或投擲球棒碰著球,或向一壘跑恰巧觸到球而使球路變更者出局……但是,妨礙如不是故意者不罰。」這條文後段「不是故意者不罰」,這是給裁判員有彈性的裁定,但是可惜得很,我們裁判員卻未善加運用,而一律判打者出局,意即視為故意,試想少棒球員打中了球急忙跑向一壘,有時恰巧碰到球,這是故意嗎?按規則如是故意應判出局,如不是故意就不罰而應判界外球(如球還在界內應判有效球)。但我們裁判只判「出局」,是有待商榷的。例四:巨人與金龍冠軍賽時,金龍有一次得二壘,由二壘裁判判「安全得壘」,但離二壘遠處的球審要求改判「出局」。這種裁判干涉違反了少棒規則九.○五條「任何裁判員不得對某一裁判員之裁定插嘴、批評或要求推翻其裁定,但受該裁判員要求協議者不在此限。」我們的裁判員往往對自己的裁判不太明確瞭解所根據的規則。例五:安全得壘與出局問題:金龍與巨人之戰,有一次金龍滑入本壘,巨人捕手也在差不多時間觸球,主審裁判判定「安全得壘」是正確的,但受到很多未出場執法的裁判員及棒界人士認為誤判。壘手接捕球和跑者得壘在視為同時時,如壘手觸球與跑者得壘也在同時,應宣告安全得壘。但裁判員判「出局」者佔大部份。這是裁判員不懂棒球之樂趣所致。(記者按:何開宗先生是台中市棒球裁判會委員,全國少棒賽台中比賽部份的大會紀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