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03-19(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
中華全國棒球委員會今天說,為健全少年棒球運動的蓬勃發展,今後國內少棒比賽應依照業餘運動規則辦理。棒委會並制定七項規定作為各項比賽的準則。棒球委員會擬定的七項規定是:(1)各地少年棒球比賽大會,應由各地區棒球委員會主辦或合辦。(2)少年棒球比賽大會不得以現金為獎品給與球隊或隊員。(3)少年棒球比賽大會不得以商品名稱及利用大會作商業宣傳或分配商品。(4)少年棒球選手運動服裝,運動帽不得附商品廣告字樣。(5)少年棒球比賽除係由地區少年棒球委員會主辦,且經程報主管機關核准以外,不得出售門票。(6)為免妨礙學童的學業,各少年棒球隊不得在一個月內參加二項以上的比賽大會。(7)如有違反以上各項規定,除通知各有關行政機關予以禁止外,並取消出場此賽球隊及球員、教練的業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