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人員出國 申請手續將予簡化:全國體協昨集會審查修正辦法 特種營業身份決不准出國比賽(聯合報)

1971-02-03(本報訊)

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於昨(二)日下午三時召關「修正體育團體申請出國辦法」審查會議,這項會議除議決有特種營業職業身份者不准代表出國比賽外,並議決簡化出國手續規定條文。審查會議由理事長楊森主持,教育部國民體育司、國際文教處、外交部、中央黨部五組、僑務委員會、台灣省警務處、警備總司令部等單位均曾派代表出席。教育部社會教育司曾於五十六年四月六日公佈「體育團體暨體育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由於規定未完備,而發生種種問題。有關單位咸認有修正條文的必要。去年底,中華全國保齡球委員會因禁止酒女代表出國參加第五屆亞洲杯保齡球賽而遭受酒女責難,因此,在這次審查會議中通過凡有特種營業職業身份者不准代表出國比賽。會中議決體育團體暨體育人員申請出國應檢呈申請書、保證書、邀諸書、出國人員名冊、經費預算表、出國人員服務單位之同意文件、參加比賽之成績證明等七種文件,至於團體負責人保證書、聯保切結書、未成年人之家長同意書、職員之服務年資證明、出國人員戶口謄本等已決予簡化。審查會議並議決各項運動團體應恢復每年辦理團體登記,報請中華全國體協會轉呈教育部備案,而各項運動團體之隊員一年內不能變動。修正體育團體暨體育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草案中規定,各項運動選手不得超過下列限額:(1)足球隊十四人至廿二人,(2)籃球隊十人至十二人,(3)排球隊十人至十二人,(4)棒球隊十二人至十五人,(5)橄欖球隊十八人至廿五人,(6)壘球隊十二人至十五人,(7)拳擊隊每級以一人為限,(8)柔道隊每級以一人為限,(9)舉重隊每級以一人為限,(10)手球隊十二人至十五人,(11)射擊隊每項目以一人為限,團體項目以四人為限,(12)網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13)羽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14)桌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15)保齡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16)軟式網球隊男子以八至十二人為限,女子以四至八人為限,(17)田徑、游泳、國術、東洋劍、西洋劍、高爾夫球、滑雪、體操等隊,其人數視實際情形核定。修正草案將由全國體協會呈報教育部再行審查後即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