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中組棒球規則:(聯合報)

1971-01-20(本報訊)

六.○五球被擊出場外或觀眾席及被宣告「暫停」及其他理由等,比賽為死球後,投手換新球或持原球站在投手位置時,裁判員即宣告「比賽開始」(Play),同時再開始比賽。裁判員應視投手持球站投手板時,應即宣告「比賽開始」(Play)。六.○六比賽中,除穿球衣的隊員,經理,教練,裁判員及獲准進入的新聞攝影人員外,不准任何人進入球場。上述在場內人員妨礙比賽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者不得進壘。但由選手傳球碰著上述人員時,如不是故意者,依照七.二四及七.二五之規定不得視為妨礙。六.○七未出場選手及候補選手應坐在選手席,比賽中除穿球衣的選手及經理、教練外不准坐在選手席。打者出局時亦應即歸還選手席。六.○八除六.○九規定外,比止球時得調換選手及數名選手,代替選手應依退出選手之順序從事打擊。該場比賽的選手,不得再出場比賽。六.○九比賽開始時的九人名單中的選手,一旦退出該場比賽,得依左列條件可再出場一次:(一)不得早於代替前的打擊順序。(二)代替的選手防守時,耍完成一局,(三人出局)的任務。(三)投手替補後不得再任投手,只有比賽開始時的九人名單中的選手得再出場。(四)當防守隊有二個或以上的替補員時,經理應立刻將他們的守備位置及打擊順序報告主審和記錄員。若不立刻報告者,則主審有權指定替補員的防守位置。六.一○打擊順序名單中的球員,不得替同隊隊員代跑。(不允許有所謂的禮貌跑者)。六.一一(一)提交主審的打擊順序名單所記載的投手,應將對方的第一打者或其代打者,使出局或至一壘負有投球的義務。但主審認為該投手因負傷、生病不能投球者除外。(二)代替某投手出任救援的投手,應將當時的打者或代打者,使出局或至一壘,負有投球的義務。但主審認為該投手如負傷、生病不能續投者除外。(三)其他的隊員擬代替規則所不許可的投手時,裁判員應命令正位投手就位。萬一,誤任投手,未經糾止而投了第一球或刺殺跑者出局時,其投球己被正式化,嗣後比賽富有效。六.一二經理如需調換選手,應即報告主審,並明曰指定守備位置及打擊順序。六.一三主審接到調換選手應即自己發表或使發表的義務。六.一四(一)代替出場的選手雖未經發表,但如有左列時應視為已出場比賽:(1)投手就投手板時。(2)打者就打者席時。(3)野手就退出野手的普通守備位時。(4)跑者就退出跑者所佔有的壘時。(二)前項巳認定出場的選手所作的行為及對該選手所作的行為均為正當。六.一五裁判員要暫停比賽即宣告「Time」,而宣告「Play」時,比賽即再開始,此間比賽應停止為死球。主審以個人的判斷,參酌天氣、場地情形,決定暫停比賽及暫停比賽的再開始或終結。主審於比賽暫停後,不經過三十分鐘不應命令終止比賽,如確信可能再開始者,得延長停止的時間。六.一六穿制服的隊員及關係者對裁判員的裁定表示不滿的態度時,裁判員應先子警告,倘繼續有類似行為應命令該員退場,但該員可因經理或教練替補需耍而召回,假使裁判員無法指明犯規者為誰時,得命令在選手席的人員全部退場。六.一七隊員參加比賽中,經理或教練受裁判員處罰命令退場的,應退出場外,不得留在場內或選手席,更不得從場外再回來。六.一八選手不得以泥土、松脂粉或其他物品塗於球上使其變色,違反本規則先予警告,而再犯該行為者則命令退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