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01-14(本報訊)
一‧○○ 比賽目的一.○一棒球是在規定的球場,受一人或二人以上裁判員之裁判,依照本規則,由經理(Manager)及教練(Coach)指揮,九人隊員並擁有充分的候補選手編成兩隊而舉行的競賽。一.○二依照本規則各隊以比對方多獲分數為得勝。二‧○○ 棒球場二.○一棒球場依左列之標準設備之:(一)壘間距離不得少於八十呎,不得多於九十呎。錦標賽時,壘間距離一定要九十呎。(二)本壘板尖端與投手板間的距離為六十呎六吋。(三)打擊區為長六呎及寬四呎的長方形。內側線應平行於本壘板邊沿並距離六吋,由本壘板中心延伸至前方為三呎。(四)投手板附近應堆土隆起比本壘及壘線跑道高十吋。(五)本壘板應面對投手板,邊為十七吋,而伸至後方十七吋。側方兩邊之交叉角長為八吋半。(六)投手板長二十四吋,寬六吋。(七)第一、二、三壘須用白色帆布製成,並且固定的附著於地面上。第一和三壘必須完全在線內,第二壘必須置於二壘中心。壘為每邊寬十五吋之正方形,厚不得少於三吋不得多於五吋,壘內應充填軟柔的材料。(八)指導區為寬十呎長二十呎,惟不得設在界線之十五呎以內。(九)捕手區設於距本壘後八呎,寬為三呎七吋。二.○二本壘板及投手板應用白色橡膠板,固定於地上,其表面應與地面平。二.○三包括圍牆的界線在內之所有場地劃線應用白堊或白色的材料。不得用石灰。三‧○○ 用具三.○一球應不得輕於五盎司或重於五盎司又四分之一,圓周為九吋至九又四分之一吋之少年棒球聯盟所指定的球。每隊最少要有常用球衣十二套,球衣左上袖應附國中組徽章,不穿球衣不得參加比賽。球衣是聯盟的財產,在比賽期間借予球員。經理(Manager)及成人教練(Coach)不必穿常用球衣,但必須戴帽子,穿運動褲及T形汗衫和穿沒有金屬鍥子的鞋子。三.○二(一)(1)同一隊的各隊員應穿同色、整齊、同型的球衣。(2)同一隊的各隊員應穿外見同色且同質的內衣。除投手以外,各隊員可附號碼、學校名、一般標誌或國徽於內衣袖子。(3)隊員球衣比賽中不得共用。(二)(1)各隊員球衣的袖長依各人的身材可以不同,但各人的兩袖口應同長。(2)各隊員不應穿破爛球衣或破裂、破袖口的衣服。(三)各隊員不應將球衣不同顏色的布帶附在球衣。(四)球衣不應附畫像球或可聯想的球的樣型。(五)球衣不應附有玻璃釦或可發光的金屬徽章。(六)鞋踵或鞋尖頭除所定的鐵具外,不得附任何物。(七)每一聯盟必須於每一選手席內準備六頂少年棒球總部認可的頭盔。打者,跑者及指導員被迫必須戴頭盔。(八)尖鐵釘或鍥子的鞋子是不允許的。(九)所有隊員必須穿戴保護下體的橡皮三角帶。捕手必須穿金屬、纖維或塑膠製的凹形帶以保護下體。捕手在練習、投手練習投球或比賽時都必須帶面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