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穿金獎千萬 亞運三百萬:政院通過國光 中正體育獎章及獎金頒發要點修正草案 教練與選手同等論獎 團體賽人人有一份(聯合報)

1990-11-23(記者宮泰順/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審查通過教育部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要點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院會核定後實施。新辦法規定獲得奧運金牌選手可得獎助學金一千萬元,亞運金牌三百萬元。不過,今年在北京亞運奪得獎牌的選手能否適用新修正的國光體育獎章辦法,行政院昨天在審查修正草案時未予討論,將報請行政院會討論決定。昨天審查時,教育部體育司長趙麗雲對於奧運金牌獎助學金由兩百萬元提高為一千萬元提出說明,並提出大陸、韓國給金牌選手的獎勵數據,指出提高為一千萬元是以年薪四十萬元照顧選手廿五年生活。與會人員達成奧運金牌獎一千萬元的共識。主計處曾擔心團體賽金牌如球類要領一億元以上獎金,和個人金牌鼓勵比較,是否值得?由於四十年來,我國選手尚未在奧運團體賽得過獎牌值得鼓勵,主計處和與會人員達成共識,照案通過教育部修正草案的三等九級的每級獎金。原來獎勵辦法,獲亞運金牌可得二等三級獎章及獎助學金三十萬元,教育部修正後提升為二等一級獎章及獎金一百七十萬元;但與會人員認為亞運會得金牌獎勵層次應提升為一等三級、獎助學金為三百萬元,獲得通過。另外,本次修正較有突破性的是:取消打破全國紀錄給中正獎章及獎助學金的規定;大幅提升獎助學金;增列有功教練可和選手獲同等獎章及獎助學金;取銷以往團體賽獎助學金乘以規則規定同時下場人數的規定,修正為球類或團體比賽,依規則或競賽規程規定報名人數,每人都頒給該等級獎助學金,則可以完全解決以往棒球、籃、排、足球等球類獎助學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