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11-17(記者周大友/台北報導)
職棒球季結束,選手論功行賞,醞釀加薪,有些選手要求加薪百分之百,但是聯盟會議核定冠軍隊加薪,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五,其他球隊不超過百分之廿,不過加薪的方式仍未確定。聯盟會議決定有選手加薪,亦有選手應該減薪,加減薪的幅度有四個標準,分別為加薪百分之廿、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與減薪百分之十。職棒元年選手的表現相差甚多,球隊的成績也不相同,昨天聯盟同意,冠軍隊加薪幅度,可以提高為百分之廿五。可是選手對加薪的看法不同,認為依表現的優劣,薪水應有更大的差別。一位冠軍隊選手表示,他認為他的薪水提高一倍仍很合理,最少也應加薪百分之五十,才符合論功行賞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