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08-20(記者蕭美君/特稿)
羅敏卿陣前遭「封殺出局」,固有助整頓紀律,但若處分禁賽三年,是否「用刑」過重了?全國棒協迅速懲處中華成棒隊違紀球員羅敏卿,棒球界人士對棒協維持紀律的決心表示支持,但是他們認為棒協對羅敏卿處罰太重。國內四級棒球員紀律觀念淡薄,一直為棒球界人士詬病,認為再不加強精神教育,不但「棒球紀律」蕩然無存,且會阻礙水準的提升,這次棒協及中華隊教練團以「壯士斷腕」精神處分羅敏卿,棒球界人士認為有助紀律的重整,給予正面的肯定,但處分方式是否應「亂世用重典」,值得再研究。他們認為,中華成棒隊球員普遍因不能在九二年前加入高薪待遇的職棒隊,而棒協遲遲未和他們以獎助培訓選手名義簽約,而產生心理不平衡。這種情況在左營集訓時已發生,棒協卻未防患未然,直到羅敏卿事件發生後,才宣佈三項獎懲辦法,而且追溯到第一階段集訓,這對羅敏卿不公平。棒球界人士表示,培養一名優秀球員沒有十年的功夫難以竟功,羅敏卿雖腳程慢、防守有缺點,但可以打到中華隊第四棒,足見他打擊的威力,若處分他三年不得打球,等於毀了羅敏卿「棒球生命」,處分的目的在於使他覺醒、改過,而不是扼殺。棒球界人士支持棒協的處分原則,但希望再斟酌量刑,他們認為羅敏卿事件,暴露了我國業餘與職業棒球糾葛未清,無法明確以規則方式規定業餘球員轉到職業資格認定的現象,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他們建議棒協要正本清源,重刑只能收嚇阻作用,而不是根本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