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葉飄零其情可憫 法曹尋求救濟途徑:熱切爭取榮譽.三人誤觸法網 掀起少棒高潮.堪稱功不可沒(聯合報)

1969-09-10(本報記者 何振奮)

紅葉少年棒球隊副領隊胡學禮,教練邱慶成,管理曾鎮東因將超齡學童冒名頂替該隊隊員參加比賽,經人檢舉,被台東地方法院各判刑一年緩刑二年一案,由於最高檢察署代檢察長王建今下令台東地檢處,將該案全卷送最高檢察署,以審核是否有救濟途徑,以致引起社會人士對該案的關切。該案據台東地方法院判決,紅葉隊副領隊胡學禮等三人,於五十六年四月間,以超齡的學童江萬行冒代胡武漢,參加在屏東舉行的全省第十九屆棒球賽,該隊獲得亞軍。五十七年三月間,又以江萬行冒代胡武漢,江紅輝冒代胡勇輝,參加在台南舉行的全國第一屆「秋茂杯」棒球賽,該隊獲得冠軍。五十七年五月中旬,以江萬行冒代胡武漢,江紅輝冒代胡勇輝,邱德聖冒代王志仁,胡明澄冒代胡仙洲,余右任冒代胡福隆,徐合源冒代古進財,江元興冒代余進功,參加全省第二十屆學童棒球賽,該隊獲得冠軍。胡學禮等用冒名頂替隊員參加球賽,本來祇是一件犯規的事,但由於胡學禮等是用紅葉國校的正式公文報名,同時,並在鄉公所所領的隊員戶籍謄本上,貼上了冒名頂替隊員的照片,持向大會報名,台東地方法院就是根據這兩件事,認為胡學禮等三人犯了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但因為胡學禮等三人的此種偽造及行使公文書行為,並不是為了圖利,其動機是為了替紅葉隊爭取榮譽,同時由於紅葉隊的良好表現,使台灣掀起少年棒球的熱潮,所以胡學禮等的行為難然不對,但其犯罪的動機,情可憫恕,所以各判以最低刑一年,並各予緩刑二年。台東地方法院對這個案子的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所引用的法律,所量處刑期以及宣告緩刑等是否適當,將來全案移送最高檢察署審核後,就可以獲得分曉,因為如該判決有違背法則,代檢察長王建今就會自動替胡學禮等提出非常上訴,平反這件案子。本案胡學禮、邱慶成、曾鎮東等三人雖然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但由於有緩刑的宣告,所以胡學禮等三人,並不會被送到監獄執行,因為依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如在緩刑的期間內,沒有再犯罪被法院判處徒刑等情事發生,到緩刑期滿,就自然撤銷,而且這種緩刑,不能視為前科紀錄。胡學禮等三人此次被判刑,如果是冤枉的,而且這件案子已告確定,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有兩種情形可以補救(法律稱為救濟)一種是請求再審,另一種是由最高檢察署檢察長代提出非常上訴之請求,由最高法院重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為被告利益而再審的,有六項規定:一、原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載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推事,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己經證明者。六、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胡學禮等三人的情形,在目前並不能適用再審的規定,因為再審的一、三、五款規定,必須因偽造,誣告等之人判刑確定之後,才能提出再審之請求,而檢察長代提出非常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祇要:「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就可以提出。檢察長的非常上訴,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經最高法院書面審理後,如發現原有的判決,如果確係違背法令,應將違背法令部份撤銷,如原有的違背法令的判決不利於被告,就應該另外作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如改判無罪等。其次:如原有的判決祇是在程序上有違背法令之處,則應撤銷程序部份,不過僅撤銷程序部份,而判決的體實沒有變動,對被告並沒有好處,因為實體部份,是認定被告的有罪無罪,而程序是否違法,祇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否合於規定而已。由於中華少年棒球隊獲世界冠軍,使人追本溯源,認為當年掀起少年棒球熱潮的紅葉少年棒球隊功不可沒,所以對紅葉少年棒球隊的副領隊胡學禮等三人被判刑的事,而深表同情,最萬檢察署代檢察長王建今,也是基於此一心理,而希望代胡學禮等,在法律上尋找一條救濟的途徑,期使他們能獲得無罪之判決。由於檢察一體,因此,代檢察長王建令才命令台東地檢處將該案全卷移送該署審核,而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都是資深的法官,他們都有深邃的法律見解及多年的辦案經驗,相信會替為了熱心爭取榮譽而誤觸法網的胡學禮等三人,找出良好的法律救濟途徑,並獲得最高法院的同意,推翻原審台東地院的判決,為體育界及司法界下一佳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