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隊控告和光公司擅製紀念名牌:(聯合報)

1978-09-03(東北亞特派員於衡東京二日專電)

全壘打王王貞治所屬的巨人隊,今天向法院控告一家做紀念名牌的公司未經同意擅自製作王貞治打八百支全壘打的紀念名牌,侵犯了當事人的姓名權和肖像權。這項指控是巨人隊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被告是東京府中市清水丘的「和光公司」,控告的理由是對方從七月底開始製作王貞治打八百支全壘打的紀念名牌,並接受訂貨,以及由其分公司在各地販賣,每個賣七百日圓,折合新台幣約一百四十元。和光公司所製做的紀念名牌,類似圓形紀念幣,裡面是王貞治的人像和他打球的姿勢,名牌是用銅合金製成的。巨人隊原已把製作此種紀念名牌的權利賣給美國的富蘭克林公司,對方並訂有契約,每枚賣八千至九千日圓,折合新台幣一千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巨人隊控告和光公司的事,王貞治表示支持。和光公司總經理說:該公司製作王貞治打八百支全壘打的紀念名牌,並未侵犯姓名權和肖像權。因為從業務觀點看,巨人與富蘭克林公司合約所製作的紀念名牌,以那麼高的價錢賣給日本人,實在不合理,故該公司私下作王貞治打八百支全壘打紀念名牌,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