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罰款 一視同仁:棒協與郭李建夫簽約,違約罰款高達三十倍,如在照顧職棒選手上,也能比照辦理,才算公平。(聯合報)

1989-02-21(本報訊)

棒球協會希望年輕投手郭李建夫,在下屆奧運會仍代表我國參加比賽,以簽約方式來保住業餘球員身份,如果選手毀約,罰款為棒協所付出金額的卅倍,棒壇人士認為棒協處理有關選手權益問題,態度不夠公正。棒協打算給郭李建夫的獎助學金每月為新台幣三萬元,如今距離一九九二年巴塞隆納奧運會還有四十多個月,郭李建夫如代表我國參加奧運,可得獎金一百二、三十萬元。如果他與棒協簽約後的第四個月,便與棒協解約,他的罰款就高達三年所得。對於這個對棒協完全有利的約定,棒壇人士提出相反的看法,認為郭李建夫是否可與棒協簽一個保持自由之身的約,每月不領棒協的錢,如果到時仍代表我國參加奧運,則可得到一百廿萬元獎金。對於棒協與選手簽長期合約的事,棒壇人士亦指出,標榜「職業、業餘一元化領導」的棒協,在處理職棒問題上,就未以同樣的態度照顧選手。參加職棒的選手,一般來說,最沒有把握的就是要在前途沒有保障的情況下,放棄現有業餘球員的生活保障。棒壇人士指出,如果棒協照顧選手的態度一致,也應要求職業球隊與選手簽長期約,雙方違約者均予以鉅額罰款,才算得上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