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龍水聲押駁回 檢方將抗告:只有通聯紀錄和其他嫌犯指認 證據不足飭回 戴:打不打球沒關係,只要還我清白(聯合報)

2005-07-30(記者蔡維斌、白錫鏗/連線報導)

熊隊投手戴龍水前晚被檢察官聲請羈押,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昨天開庭,認為不能單憑電話通聯紀錄和其他嫌犯指證,即押人偵辦,故以證據力不足為由駁回聲請,並當庭釋放。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感覺錯愕,認為會增加辦案難度,將提出抗告。 警方前晚從高雄棒球場傳喚戴龍水到雲林地檢署偵訊,他否認放水打假球,也否認收受組頭賄款與接受花酒招待。檢察官偵訊後,以涉及詐欺、賭博罪及有串證之虞,向雲林地方法院聲押。 法官開庭時,戴龍水的律師未到,他拒絕夜間詢問。法官蔣得忠將戴龍水暫時留置於法院候訊室,昨天上午九時重新開庭;檢方提出監聽通聯紀錄及相關人員指證,請求羈押,經兩小時庭訊,法官最後裁定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指出,依刑法聚眾賭博罪,須行為人有營利意圖,且參與賭局,或邀聚不特定人聚賭才能成立,檢方對如何賭博和在那個場地賭,沒有說明;詐欺部分,對於如何詐欺、被害人為誰,均未明述,只有通聯紀錄與其他嫌犯指認,證據力不足,故駁回羈押聲請。 院方還指出,聲押准不准,要符合證據原則,無法考量檢方辦案需要。 提出聲押要求的徐維嶽說,從所提事證可知戴龍水打放水球,且扮演關鍵角色,一旦放人,容易串證,影響甚大;檢方會從賭博實證及資金流向兩方面補強證據,近日內提出抗告。 他說,包括先前四名組頭及昨天的關鍵嫌犯戴龍水,都未請准羈押而放走,對辦案確有影響,未來只有加快腳步,多派警力蒐證,方能掌握先機。 負責蒐證的刑事局偵六隊四組員警昨天上午知道聲押被駁回後,個個臉色凝重。有警員喃喃自語:「這樣子,案子怎麼辦下去?」偵六隊長紀明謀說,檢警長期辛苦蒐證,他不知道法官裁定駁回的詳細理由,但會尊重法官裁定。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何明楨昨天與檢警檢討偵辦內容,他表示受廿四小時偵訊嫌犯的限制,可能準備的資料不夠充分,會再研究、補強證據,並提出抗告。 警方從監聽所得事證顯示,戴龍水在打放水球案中,角色頗為吃重,不但有證人指證,還可能牽涉賭金問題,組頭會於賽前與他約定暗號,或傳簡訊指示。不過戴龍水否認這些指控,且於昨天獲釋後離開雲林地院時說:「打不打球沒關係,只要還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