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12-29(本報記者/蕭美君)
全國棒協的九二年奧運培訓計畫構想,雖然尚稱完善,但對實際情況的研判不夠周詳,也太過複雜,若不將實際情況考慮進去及單純化,將來能否徹底執行,不無疑問。這個計畫最大的漏洞在球員的限制,及訓練的方式。以合約方式規範彼此的權利及義務,雖不失方式之一,對於青棒球員,及對職棒制度能否成功抱懷疑,採旁觀態度的甲組球員,一個月多三萬元「獎助學金」,何樂不為?棒協與球員間的合約,以實際情況而言,約束力並不大,若職棒發展成功,未來職棒聯盟在生意觀點下,不一定會同意處分違約球員,而且棒協總不能和日本職棒聯盟協調吧!因此,合約並非萬全之策,需配合其他措施。首先,合約的罰則,需棒協與職棒聯盟簽訂具法律效用的合約,或在合約中,明列那些球員在九二年奧運前,職業隊不能與之簽約,或者更明顯些的規定何種年齡以下,及入選中華隊幾次之內的球員,職業隊不能與其簽約,以杜絕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在集訓方面,棒協計畫在全國性比賽前及比賽中,讓球員回到原屬球隊,其他時間均集訓,這個長期訓練,不但會使球員「彈性疲乏」,而球員是否能長期請假,更是問題。教練團的遴選方式,和以往並無不同,仍會產生弊端,在國內教練素質不高的事實下,應大膽啟用年輕教練,聘請外籍教練彌補他們經驗的不足,四年後必然是番新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