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隊球員登記管理辦法 棒協擬妥修正案:未來條文解釋有根據,可減少爭議,但仍有不夠周延的地方, 須及時明釋,防患未然。(聯合報)

1988-12-26(台北訊)

全國棒協已研擬出球隊、球員登記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取消甲組球隊降級辦法,及明文規定已登記的球員若中途應聘到國外,將取消資格。在修正的登記管理辦法中,著重培養球隊及球員良好的運動精神、提升組隊意願、健全球隊組成、維持球隊間良好的秩序、提高球隊水準及建立合理的球隊與球員間關係等。修正辦法規定,登記在甲組球隊中的球員,就是甲組球員,明列現有的十二支甲組球隊,並取消降級辦法,而甲組球隊若無故不參加棒協所舉辦的比賽,由以往喪失甲組球隊資格,改為罰三個月至一年停賽。至於甲組球隊資格之取得,除現有十二隊外,全國乙組聯賽冠軍隊即取得,同時也允許直接申請,但需由棒協安排挑戰賽。已辦妥球員隊籍歸屬登記之球員,如中途應聘參加國外球隊,則撤銷其登記,也就是說今後旅日球員不能參加國內比賽。此外,辦法中還增訂甲組球隊可允許登記兩名外籍球員,明訂隊籍歸屬登記的時效為一年,取消以往「有合約關係者,以合約日期為準」的但書。記者簫美看/特稿棒協的球隊、球員登記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擬訂新的辦法,將精神明列於宗旨中,作為以後解釋條文的依據,將可使條文解釋有規範,趨於合理化,而減少爭議。但是修正草案中,仍有部分不夠周全,應再明釋,防患未然。首先,辦法中明列十二支具有甲組資格球隊的隊名,將來若有球隊取得甲組資格,因在辦法未列入,將產生「亡身未明」的尷尬局面,十二支球隊也可依辦法,對其資格提出質疑,此外,後年職棒聯盟成立,味全、兄弟兩隊仍列其中,造成「不倫不類」情況,若棒協每增、減一隊就修改辦法內容,也會造成本身的不勝其煩。依一般法令處理方式,棒協應訂一附則,將取得甲組資格球隊明列其中,並註明可隨時依辦法增減,避免紛爭及困擾。其次,對於已登記球員,中途加盟外國球隊,撤銷其登記的條文辦法中只註明「則撤銷」,未明列由「誰」行使撤銷權,且「則」字的強制性意義不大,因此,棒界人士建議改為「由棒協自動撤銷其登記」,較為妥當。辦法雖力求完善,但由以往經驗,負責執行的技術委員會,執行並不徹底,且裁決令人非議,且有遭行政干預之虞,這種情況今後應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