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兩全其美的球員契約:自由球員契約以及老將激勵條款都應重新思考(民生報)

2004-12-21(記者張文雄/特稿)

從統一獅釋出三名元老級球員所引發的震撼事件效應來看,中華職棒聯盟實在應該重新正視球員契約的問題,球員與球團不應該只有不定存續期間制式化契約,自由球員契約及老將的激勵條款,都應該被重新思考。 不少職棒球團圈內人都認為國內沒有實施自由球員制度的環境,同時也認為日本職棒深受自由球員之害,球員薪資過高,球隊經營不善,才會害得日本職棒減隊合併,重新整合再出發,台灣職棒不應該走自由球員的制度。 美國職棒球員加盟球團六年就有自由球員的身份,而日本是九年,但球團享有優先績約權,不過台灣職棒目前都不明確,球員與球團契約,幾乎停留在終身約,球團可以不預警的釋出球員,而球員又不能主動解約,被解約後的球員經常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 以台灣目前的職棒環境來看,球員有限、球團經營不易,如果球團與新球員簽定的契約,以十年為限、甚至十二年為限,球員隨後再順利取得自由球員身份都不為過,但球團要讓球員很明確的知道,什麼時候他才會「自由」,他才是做出最佳決定的時候。 台灣職棒目前是「一個聯盟」、「六個球團」,大家會很有默契的取決球員,不過有自由球員制度,球員如果認為自己尚有剩餘價值,而其他球團也認為該名球員很適用,當然會努力的爭取此名選手,雙方都各蒙其利。 也因此,自由球員制度實施後,獅隊有可能跟羅敏卿等人只簽一年合約,同時羅敏卿等人也會很有自知之明跟球團簽下「激勵條款」,如果無法達成球團的要求,一年之後羅敏卿等人也不會無預警的被釋出,雙方更不會鬧得不愉快。 球團其實不用擔心台灣漸漸實施自由球員制度後,球員薪資會無限制的上漲,不要忘了台灣職棒是個封閉的環境,一個聯盟、六個球隊,球員即使再有通天的本領,除非他可以跳到國外發展,否則唯一選擇還是台灣職棒,在默契下,不可能有無厘頭的漫天身價。 為了避免球團及球員不必要的傷害,同時讓球員有更合理的身價及選擇權,讓台灣職棒更有競爭力,自由球員契約及激勵條款,可以更深入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