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標準 應該「國際化」:(聯合報)

1988-08-18(本報訊)

中華青少棒隊在美國比賽,又有投手被判警告及犯規,既然國內外採用同一種規則,為何我們的選手會發生這種適應上的困難呢?參加世界青少棒賽的中華隊,在比賽第一天,投手吳俊華就被裁判判了警告,接著又被判投手犯規;對經常參加國際賽的中華隊投手來說,這是因國內外比賽要求不同,所造成的一種不適應症。國內國外採用的是同一種規則,但國內球隊在國外比賽時,經常會發生規則上的問題,除了裁判對規則的認定不同外,主要還是國內的裁判對於選手的要求太少了。身經百戰的美和隊,在賽前即對投手有所教育,以免在比賽時違規,結果還是犯了,這不能只責備球隊,整個棒球的環境,也必須負一部份責任。中華青少棒隊抵達奇士米後,教練的壓力不是如何率領球隊爭取冠軍,而是克服因規則認定不同,所造成的困擾。國內裁判非常重視比賽的技術問題,而國外的裁判則比較注意選手的基本動作,以三級棒球而論,國內在乎的是贏球,而國外則比較注意比賽的過程。因此,在三級棒球階段,球隊的安全裝備就成了裁判注意的事項,連投手的接球姿勢,裁判也要求完全依照規則。青少棒隊投手被警告,乃是因為在投球前,未將曾經摸過甚他東西(包括泥沙)的手擦乾淨,而投手犯規則是沒有注意到投球開始時的動作,規定只有一次的「停頓」,因選手的疏忽,成了兩次停頓,或沒有停頓,而被裁判發現,而這種情形在國內卻通常打馬虎眼。因此,要求國內的選手在國際比賽時正常發揮,裁判的態度也必須與國外裁判有相同的認定,這這樣才不致於使球隊到國外比賽時亂了陣腳,且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