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國際體育競賽的三項原則:(聯合報)

1984-11-10(社論)

前天立法委員鍾榮吉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強調我國應當堅持「政治不干涉體育」的原則。他說,不久前古巴主辦世界成棒賽,我國即依據此一原則,應邀參加。可是最近我國主辦六國七強棒球邀請賽,獨未邀請世界棒球首強古巴隊。此種劃地自限的作法,無異自外於國際體育交流圈,顯然並不恰當。鍾委員的質詢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我國推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所面臨的根本困境。長久以來,我們在參與或推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時,往住無法突破體育與政治之糾結,結果往往表現出「劃地自限」或「作繭自縛」的行為。譬如,全國棒球協會總幹事揚柏森表示:中華杯國際棒球邀請賽之所以未邀請古巴隊,是因為邀請賽與錦標賽不同,錦標賽必須邀請有資格與賽的所有球隊,邀請賽則可依主辦國的意願邀請外隊比賽。由於古巴與我國「國情不同」,加上我國與中南美幾個國家有邦交,若邀請古巴隊,可能「在外交上引起負面反應」,是以未便邀請古巴與賽。楊總幹事的解釋顯示:我國全國棒協在研擬邀請與賽國家名單時,顯然有體育事實上無法無視於政治因素的困難,不能不要考慮到政治上的利害得失。這種思考取向,雖然和「政治不干預體育」的原則有所不符,但亦是以國家大利害為先的抉擇。如眾所知,「政治不干預體育」是世界列國共同信守的原則。這項原則源自古代希臘。當時希臘世界中城邦林立,戰亂頻仍,社會經濟以及人民生活一落千丈。古希臘人為了謀求和平,乃創議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希望來自各地的運動員能夠齊聚一場,藉由體育競技來增加彼此之間的接觸和瞭解,以追求世界和平。由於奧運會具有這樣一層崇高的意義,國際奧會乃明文規定:奧運會係個人或團隊間的競賽,而非國家與國家間的競賽。國際奧會希望全世界青年廣泛參與,公平競賽,因此不容許主辦單位以種族及政治原因歧視任何國家或個人。這項「政治不干預體育」的原則也成為世界各國舉辦或參與國際體育交流活動的共同準則。不過,事實上莫斯科奧運與洛杉磯奧運,都未能遵循這一共同準則。我國客觀處境特殊,我們在主辦或參與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時,更難擺脫政治的利害。以我國的參喝奧運而言,我國奧會早於一九二二年即獲國際奧會承認。自從一九五四年中共奧會亦受國際奧會承認之後,我國奧會即因會名、會籍問題而遭受到不斷的困擾。其後幾經交涉,我國奧會代表終於一九八一年三月與國際奧會達成協議,同意國際奧會依一九八○年二月第八十二屆美國靜湖大會所修訂之憲章,規定各參加與運會者應使用會旗、會歌及各會牌。我國則以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名、會旗及會歌參加奧運。根據奧林匹克事錄(Olympic Review)公佈之資料,截至本年八月,已將會旗送國際奧會審定的九十四個各國奧會中,其會旗格式並無與國旗完全相同者。換言之,如果奧運會確實遵照靜湖大會所修訂之憲章,要求與會者使用會旗、會歌,我奧會自無異議。例如,在南斯拉夫舉行的第十四屆冬季運動會,主辦當局所有公報一律使用會名,亦未舉行升旗儀式。不料今年洛杉磯奧運又達背了奧運新憲章規定,別人使用國旗、國歌,惟獨要求我奧會使用會旗、會歌。同時更因為我方選手與大陸選手成績相差懸殊,造成了嚴重的奧運後遺症。自此之後,我國體育決策單位在考慮是否參加國際體育活動時,態度即傾向消極。今年十月,我國青年男子排球隊因為未能獲准升旗,退出利雅德的亞青杯排球賽,我國排球協會因而被國際排球總會中止會籍。其他像東京八國田徑賽,香港艾森豪杯業餘高爾夫球賽,以及馬尼拉的亞洲城市對抗賽,雖無「旗」、「歌」困擾,我國也因為顧慮太多而先後退出比賽。最近更因為主辦棒球邀請賽未邀請古巴隊,而引起立委質詢。不過,坦率的說,這種「劃地自限」或「作繭自縛」的作法,決非長治久安之計。為了突破這種困境,我們認為體育決策單位在考量是否參加某項國際比賽時,應當堅持以下三項原則:一、結合政治與體育利益。凡是政治上無礙於國策者,應以體育活動作為增進政治利益的作法,而且應當以之作為突破困境的武器。二、堅守國際奧會憲章。參加奧運或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所主辦的比賽時,我們應當堅決要求主辦單位遵守國際奧會第八十二屆靜湖大會修訂之新憲章,大家一起使用會旗、會歌。但我們卻不必堅持一定要使用國旗、國歌。如果主辦單位不遵守國際奧會憲章,則我隊可以退出比賽,以示抗議。如此則理屈在彼,而不在我,我們自然不用擔心會遭受制裁。三、積極參與,決不退縮。參加國際比賽的經驗愈少,我們在國際上愈孤立,選手們也愈不容易有磨練實力的機會。我們除了全力培養並提高運動選手的競爭實力外,更應當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比賽,決不能表現出畏難退縮之態,而自隔於國際體育活動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