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失分大於法律失分:(聯合報)

2003-08-19(本報記者段鴻裕)

兄弟象隊球員專車與大貨車在高速公路上因超車問題,球員、司機互毆事件,形象失分遠大於傷害罪的刑責或不當駕車的違反交通規則行為。依法論法,這件鬥毆案在刑責方面,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可以不告不理;但如果證實兩車競駛、超車,則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甚至可能要受重罰。刑法上的普通傷害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只要衝突雙方有和解的意願,且不提告訴,檢警是不會追究的;甚至,在定讞前和解,檢察官可以不起訴,法官也可以判決不受理。所以,兄弟象隊球員與大貨車司機互毆,只要不是重傷害罪,且雙方願意和解,並不需負刑責。兩車在高速公路上互相超車的行為,可以視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的「競駛」;如果兩車互相「剪車」,廣義上也符於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的規定。兩者都可符合「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的條件。雲林監理站站長柯武指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和罰則,有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要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而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也規定:「兩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柯武表示,要確認兩車的駕駛行為是否有競駛、危險方式駕車等,必須有明確的舉證;也就是負責告發的員警或監理人員明確取得不當駕駛的事實,才能構成依法告發的要件。不過,由於職棒球員是屬於公眾人物,代表體壇的正面而健康形象,一舉一動都必須合符法令和道德規範;甚至,要比常人有更高的檢視標準。所以,不論是否要接受刑法究責;也不論警方是否能取得競駛或危險駕車的相關事證,這種職棒球員涉嫌集體鬥毆事件,基本上已被球迷或社會大眾「 三振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