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符合 實質要件未必:社會資源有限 應用於救急救困 李先生,當真在「太太的店」跑腿當義工?(聯合報)

2003-05-02(本報記者鍾沛東)

「棒球先生」李居明現身申領失業救濟金的一隅,一位奉獻棒壇卅多年的明星,被迫從職棒隊伍轉入申領失業救濟金的隊伍,令人感觸良多。 不過,在太太餐廳「幫忙」的李居明,需要或可以申領失業救濟金嗎?「棒球先生」應該深思!李居明申領失業救濟金的名義,是他被迫離開職棒後失業,迄今未找到工作;失業的事實可以從沒有僱主僱用及發給薪資為證,符合非志願性失業得申領救濟金的法律要件。就法定要件而言,李居明似乎符合申領救濟金的「形式審查要件」,但進一步審究「實質要件」,以李居明太太名義在台北市民權東路開設的簡餐店,真的是李太太開的?開店資金與李居明完全無關?「李先生」只是在店裡跑腿當「失業」的義工?事實上,擺在「李太太」店裡供客人取用的餐廳名片,上面就有李居明的簽名,儼然他就是老闆。提示一個令人深刻的「英雄惜英雄」新聞鏡頭。 就在十天前,法務部長陳定南不捨「棒球先生」被迫轉換人生跑道去開餐廳,特別帶著幕僚及媒體記者到餐廳捧場,鼓勵「棒球先生」在另一個跑道東山再起。陳定南百忙之中抽空,可不是被人間美食引誘,更不是為了捧「李太太的店」;大家清楚,一切都是為了「李居明的店」。況且,失業救濟金的設置,本為救急、救困,有限的社會救助應盡可能投用於雪中送炭;李居明的「棒球先生」稱譽,應非浪得虛名,但「棒球先生」的桂冠,是無比的榮耀,更是巨大的責任,肩負為人表率的社會責任。市井小民當然享有失業救濟的權利或偶有鑽營的心態,「棒球先生」未必能視之為理所當然,甚至要三思、能捨,絕不能因失業救濟金的申領而壞了先生封譽,否則對棒球先生自己或社會,都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