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市體育場 租金標準決定(聯合報)

1961-11-27(本報訊)

台北市府前所擬訂之市立體育場使用規則,其中所定徵收場地保養費率過高,常為外界所非議,違背獎勵體育活動政策,乃決定重新修訂,並已經十一月份市務會議通過。新修訂之使用規則,規定場地租用費用,凡出售門票者,照該項會票總收入扣除稅捐外,繳納百分之十,但每場至少應繳納超過一千元;不出售門票者,或奉派免費使用者,應繳納場清潔費,田徑場每天一五○元,棒球場天一○○元。借用該場住宿集訓者,每每日收費二元。為避免使用者滯納場地租金,新規則規定使用者應先繳納與租金同額之保證金,奉派免費使用者,亦應預繳使用保證金一千元,以作為對場地設備與借用器材損壞賠償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