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那魯灣逼退林凱志二審敗訴:(聯合報)

2001-05-30(記者宋伯東/台北報導)

原與那魯灣職棒公司簽約加入台灣職棒大聯盟的業餘選手林凱志,認為那魯灣非法解雇他,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確認他與那魯灣之間的僱傭關係,法官原判決他勝訴,那魯灣須給付他一百零九萬餘元的積欠報酬,但那魯灣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合議庭昨天改判林凱志敗訴。林凱志起訴主張,他原來在中國信託公司打業餘棒球,因被告那魯灣公司以五年保障合約向業餘球員及中華聯盟現役球員挖角,他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加入那魯灣,未料,約兩年後他即接到那魯灣來函終止合約,經他明白表示不同意終止後,那魯灣球團副經理趙士強要求他至榮工棒球場培訓。林凱志表示,榮工棒球場均是業餘隊、國中、高中生球員,業餘隊並前往外地比賽,僅剩他及零星的國、高中生球員,他一人在球場跑步、投球,無人指導,才知那魯灣毫無誠意培訓他。那魯灣要他到此處培訓,只是逼他離開職棒的伎倆而已,因此請假並請律師發函給那魯灣說明此事。那魯灣則抗辯,當時之所以與林凱志達成至業餘隊訓練的協議,是因為我國職棒制度並無所謂的二軍制度。因此基於善意要求林受訓、加強技能後,再回職棒比賽,沒想到林凱志竟無故離隊,白費該公司苦心,只有依規定終止雙方僱傭關係。事後,台灣職棒大聯盟仲裁委員會亦做成駁回林凱志請求的仲裁判斷,該仲裁結果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