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是否得當見仁見智:(聯合報)

1980-04-23(本報記者 蕭美君)

教育部日前修正公佈「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後,體育界對修改的四個要點,議論紛紛。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修改後年齡降低,在實質上不利選手,有商榷的必要。這些人士表示,以我國現行學制而言,原先訂定的高級中學廿一歲,初級中學十八歲的甄審、甄試標準,新辦法雖改為高中二十歲,初中十七歲,但仍未達理想。其次縮短有效年限,這些體壇人士更不以為然,一位棒界人士指出,我國參加三級青少年棒球大賽的選手,在無形中受到限制,尤其在激烈的競爭下,誰也不能保證在有效的時間內,一定取得代表權,這麼一來有損我國推展成棒。此外,在甄試標準第七條中修正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各項錦標賽,其參加國家或地區由四個提高為五個,也不合現時情況,因為基於目前的情勢,我國參加國際賽的機會不多,通常由國內自己舉辦比賽,但因經費短絀,經常只能舉辦三國或四國比賽。教育部體育司副司長蔡長啟表示,教育部修改辦法,是經過與體壇人士多次商議後才定案的,應較以前切合實際。蔡長啟說,有關年齡的問題,以國內學制而言,高級中學應在十八歲,初級中學十五歲畢業,以前訂定年齡標準各提高三年,一些學校為保留實力,故意留下優秀選手,而一些學生為了達到標準,也故意留級,希望在年限內達到甄審、試標準,教育部為杜絕此一投機取巧行為,才修正為降低一歲。其次,不論年齡的限制提高或降低,都不盡合理,在分齡的制度下,若以廿歲的實力去和十六歲的實力比較,自然會高出很多,我國目前許多運動都是在這種情形下獲得某項國際賽冠軍,事實上是勝之不武。運動競賽是要在同樣條件下進行,才能公平合理,國內的這種偏差現象,也正是我國運動為何「小時了了,大未必佳」的因素。其實,修改取得甄試、甄審的有效年限,旨在鼓勵選手不斷求進步。蔡長啟表示,一些選手在取得資格後,即不求進步,三年的時間對一位正在成長的選手,是一個有價值的時間,如果能努力求進,水準必能大幅提高,因此在重實力的前提下,修改是必須的。關於參加國家及地區的限制,蔡長啟說,目前國內舉辦的國際賽,有走向浮濫的趨勢,邀請一些不夠水準的國家及地區來充數,這對我國體育毫無幫助,目前修改提高為五個單位,是改善這種情形的第一步,將來還要訂定辦法,嚴格審查邀請的隊伍。至於經費,目前辦比賽,行政費用較比賽費用為高,有浪費的現象,如果能減少行政支出,即使多邀幾支有實力隊伍,開支還是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