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升學避免枝節 體育司有新的規定:(聯合報)

1980-01-25(本報記者 蕭美君)

為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更加明確,避免產生問題及「公文旅行」,教育部體育司日前通知各運動單項協會,今後申請保送或甄審升學,必須附繳比賽秩序冊、成績證明書或主辦大會公報,及必須在學期結束前申請。我國體育成績不斷進步,適用「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的選手越來越多,但是因為有關檢交證明文件的規定不明確,及王辦單位因比賽制度的不同是否附證明的問題,不但困擾了申請選手及承辦單位,也產生了許多枝節。以去年中華青棒隊事件而言,以往我國三級青少年棒球隊在世界大賽中奪魁,選手升學申請都以「認定」及冠軍旗為證明,但是去年中華青棒隊首遭失利,由於比賽是採雙敗淘汰制,而在輔導辦法中規定必須是世界性比賽前三名,但是主辦大會只發給冠軍一面旗幟,因此中華青棒隊是否是第三名引起很大的爭議,也使選手和教育部產生困擾,最後世界青棒大賽主辦人霍爾出了一張證明,才使球員順利升學。雖然事後教育部不承認在「法」上,並無任何缺失,但是仍承認有不盡完善之處,因此日前發函給各運動單項協會,希望今後申請升學輔導時,必須附大會秩序冊及成績證明,以減少困擾,但是由於世界三級青少年棒賽並無秩序冊,也只有冠軍才有冠軍旗幟的證明,因此印有比賽賽程、各隊成績的公報,也可視為證明文件之一。關於棒球國手黃福麟延遲申請,未能獲得升學輔導一事,教育部昨天表示,這純粹是「逾限」所致。教育部說,與黃福麟同時當選國手的江泰權、陳忠海及何明堂都在限期內向教育部申請保送升學,因而獲准,但是黃福麟先猶豫不決於前,後因證件不齊,政山崎高工延遲向教育部申報,不論是黃福麟本身的猶豫,或是山崎高工的公文旅行,在時間上都與法不合,難以照準。教育部表示,在輔導辦法第九條規定:『運動競賽的成績證明,自得獎之學年度算起三學年內有效。』意思是指在第三學年結束前必須提出申請,以青棒為例,必須在第三年的七月卅一日前申請(學年以七月卅一日為最後一日),而黃福麒是在八月八日才提出申請,因此已超過限期,無法核准。教育部對這件事表示愛莫能助,不過提醒合於輔導升學標準的選手及協助單位,現在條文已更明確的註明,希望在申請時必須檢明文件,並在限期內辦理,以免選手耽誤前途。